車輛管理

統一調度、重保養、重安全

車輛管理

■定義:

係指單位供公務使用之

■車輛管理之基本準則

1.公務車輛,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,應由事務管理單位集中

調派。

2.各單位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,同一地區內各單位為相互

支援,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。

3.各單位公務車輛之使用,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,應一律

以公務為限,並得訂定使用辦法。

4.申請使用公務車輛,車輛使用人應填具派車申請單,經其

單位主管簽核後,轉交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。

5.車輛駕駛人,應將派車單上所訂行車紀錄項目,詳細記載

,於用畢後,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。各種車輛登記檢驗、調

派使用、油料管理、保養修理、報停報廢、肇事處理及駕駛

人之管理等事項。

 

6.車輛管理人員,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、里程紀錄及

用油等詳加審核登記。

7.車輛管理人員,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、里程紀錄及

用油等詳加審核登記。

8.公務車輛需要油料,應根據耗油標準及里程表所記行駛里

程核發。

9.每月油料之購入、消耗、結存,均應於次月五日以前,造

具月報表報核。

10.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,維護清潔,並應隨時

檢查,如有損壞,即予修理。

11.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。

12.公務車輛損壞,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,應自行修理;

未設保養機構或所設

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,招商修理之。

13.輛修理項目、時間及費用,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。

駕駛人之僱用之原則

1.須品德端正,無不良嗜好。

2.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。

3.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。

4.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。

5.以一車一人為原則。

駕駛人之訓練

1.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。

2.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。

3.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。

4.舉辦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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