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創法頒佈、推展了「您還在等什麼」-憂!


不能不知道的事,你的事、我的事,那是原住民族生存(生計、生活)的事!

■認識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:

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已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總統令制定公布,計四章共三十條,內含:總則、協助與獎勵機制、租稅優惠、附則等。(http://www.cca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247)

本法推動與落實,主管機關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
 

■現今推動情形:

文建會‧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:http://cci.culture.tw/cci/cci/index.php

文化創意產業輔導資源手冊:http://cci.culture.tw/cci/cci/education_detail.php?c=281&sn=4127

 

■一些淺見:

記得曾有原住民朋友問我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通過後,原住民事務主管單位及文創工作者應如何因應,我建議如下:

1.文化創意產業要達「產業」是要有大規模、大格局的,須做到量產,行銷面廣,我原住民族群要達到「產業」之目標,勢必投入更多的資源與協助(因現今多數仍停留在手工創作及生產階段)。

2.多數原住民本身在生活及生計上,均比不上其他族群豐裕,在人才培育資源利用上意願不高,以致在人才培育規劃上若能達到訓、用合一,方能實質提供族群助益與提高參訓意願。

3.在文化認知、促銷活動、賣店經營與服務、風險管理…等,應盡速協助原住民族群紮根與傳承、創意發想與開發、研發管理、品牌建立與管理、企劃能力、行銷管理,以因應文創市場競爭趨勢。

4.相關文創法資訊,應透過各種傳播平台執行傳達,並設立諮詢窗口,以協助我族群了解及因應。

綜之,業管原住民族群事務之政府主管機關、團體、單位未能盡早因應,待文創發頒布後,我族群與其他族群之政府資源運用、文創優勢之差距,勢必加大。

 

■不能停滯的腳步

1.建議主管原住民事務者及文化創意工作者,積極了解本法可協助族群之資源及內容,不致使原住民文化產業再次邊緣化或再次接受運用(利用)、消費,無法主導,應多協助傳達、公布週知及諮詢輔導。

2.什麼是族群的最重要的事且是不可等的事,就是教育(百年的事、萬年的事),文化創意當然亦是,原住民已弱勢很久了!

3.唯有更積極的投入與參與-這場已到來的文化創意趨勢,方不致將「原住民文化為主流文化」成為口號與夢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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